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绿电直连项目以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水平为目标,按照安全优先、绿色友好、权责对等、源荷匹配原则建设运行配资知名配资门户,公平合理承担安全责任、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
《通知》明确,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关于绿电直连的文件旨在满足新能源就近消纳需要、满足用户绿电消费需求、为用户降低用电成本提供更多选择。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能源跃升式发展,新能源消纳压力逐年递增,在远距离输送的同时,通过绿电直连项目等探索新能源生产和消费集成发展模式,挖掘就近就地消纳需求,拓展新能源应用场景,提高新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同时,有关国家实施绿色贸易壁垒,传统和新兴高载能行业增绿减碳意愿强烈,多元化绿色用能需求不断涌现,绿电直连项目能够一定程度满足用户绿色低碳转型需要。
北京电链科技双碳事业部总监郑颖表示,《通知》的中心思想是将绿电直连以合情、合理、合规以及权责明确的方式开放给市场,对有能力做到直连的市场主体,以及有需求通过绿电直连解决潜在出口挑战的外向型企业,鼓励按照规则要求进行绿电直连项目的建设和创新。
在鼓励模式创新方面,《通知》对投资建设绿电直连项目作出规定,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建设绿电直连项目、充分调动投资主体积极性并且维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知》提出,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可投资绿电直连项目。项目电源可由负荷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应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并就电力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运行、结算关系、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
对于促进新能源就近消纳、推动能源转型,上述负责人介绍,《通知》始终坚持以“绿”为底色,多措并举提高绿电直连项目对新能源消纳的促进作用,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明确自发自用电量比例,奠定项目“绿”的基础。《通知》要求,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上限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一般不超过20%。
挖掘灵活调节潜力,提升项目“绿”的能力。《通知》提出,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应通过合理配置储能、挖掘负荷灵活调节潜力等方式,充分提升项目灵活性调节能力,尽可能减小系统调节压力。
“绿电直连一直是各方关注的话题,在此背景下,《通知》的内容设计合理兼顾了我国发展实际和各利益相关方诉求,做到了相对公平。”郑颖认为,一方面,绿电直连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由需求方投资拥有并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在大部分情况下直连并不意味着用户可以完全离开公共电网的支撑,依然需要对公共电网的合理收益进行保障。
此外,郑颖表示,从《通知》本身来看,未来能够通过就近消纳的方式给新能源项目带来收益上的补充,但是在用电成本方面,对用户来说优势并不大。中能智库分析也认为,绿电直连未必等于电费下降,在没有政府额外补贴的前提下,有些项目反而可能因设备投入和绿电溢价而使综合用电成本上升。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加强对各地绿电直连项目的指导,及时评估成效,确保工作平稳推进,并充分发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作用,跟踪监测辖区内项目建设与政策执行情况,积极推动各方按要求规范开展项目建设运行。
《通知》还要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基于本省电力供需形势、消纳条件等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就近就地消纳距离、上网电量比例、退出机制等具体要求,引导项目科学合理评估需求;做好项目管理和运行监测工作,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方案评审,充分听取电网企业、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意见,推动绿电直连模式有序发展。
电网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落实配资知名配资门户,持续提升对项目接入电网、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技术支持能力和服务水平。(白丽斐)
盛亿配资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